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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发布时间:2023/06/12 12:48:25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教教师〔2023〕3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根据2022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健全教师标准体系,结合我区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需要,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大力提升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提供有力师资保障。



二、认定范围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各职业院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三、认定标准


(一)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因师德师风、违纪违规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撤销其已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熟悉行业企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


(二)实施“双师型”教师自主认定的职业院校或单位,可在不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标准上,分类分层制定本校或本单位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经相关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并按程序指定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单位具体实施。


(二)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权限。从2023年起,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广西“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广西“双优计划”建设单位、自治区“五星级”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开展认定;除开展自主认定的学校外,分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三个片区开展认定工作,分别由南宁师范大学、广西科技大学、广西师范大学3所高校负责相应片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将根据职业院校发展实际,适当调整自主认定学校(单位)范围和数量。


(三)“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要组建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开展认定,规范认定程序,保证质量。


(四)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职业院校应及时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五)自治区教育厅将对各校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开展抽查,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



五、认定程序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核及公示、结果报备等程序开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至学校负责组织教师“双师型”认定工作的部门。


(二)申报人所在学校根据相关认定标准对本校申报者的申报资格、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申报者并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者名单应在校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应“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


(三)相关“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组织专家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四)“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审批并公布认定结果,认定结果提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并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申报的各项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申报工作务必实事求是,学校须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逐一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职业院校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要结合职业院校学制和专业特点,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5年一周期的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三)“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场地,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认定工作顺利开展,要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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