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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2024/03/11 15:54:45

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精神,做好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我省职业院校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和认定对象。 

  (一)认定范围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本科高校)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 

  (二)认定对象 

  1.校内专业课教师:在职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人员可参加认定。 

  2.校外兼职教师:经学校正式聘任且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申请人可根据条件要求,自主申请认定相应层级。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福建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并负责省属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全省认定结果复核工作。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高职院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二)审核推荐。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材料汇总报送至相应“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 

  (三)组织认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应成立由教育相关单位、行业企业等专家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对申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教育厅复核。 

  (四)复核备案。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通过后的认定结果予以备案。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科学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七条 校内专业课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胜任教学工作。具有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2.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校级以上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担任校级以上教学创新团队、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主要成员; 

  (5)作为主要成员或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业类等奖项。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积极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一定的成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2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均达合格以上。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2.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2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近5年累计6个月以上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在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地市级以上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2)获得相关的国家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4)担任地市级以上教学创新团队、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主要成员; 

  (5)作为主要成员或指导学生获得地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业类等奖项; 

  (6)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均达合格以上,且获1次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以上职称。 

  2.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2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近5年累计6个月以上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在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成果,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成绩突出,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2)获得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称; 

  (4)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创新团队、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主要成员; 

  (5)作为主要成员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 

  (6)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 

  第八条 校外兼职教师申报“双师型”教师应参加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具备以下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或获得相关的国家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1年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累计聘期满1年并平均每年承担60学时以上教学任务。 

  2.中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获得相关的国家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为地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具有2年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累计聘期满3年并平均每年承担60学时以上教学任务。 

  3.高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为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具有5年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累计聘期满5年并平均每年承担60学时以上教学任务。在参与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如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违纪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等情形的,直接取消其“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已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十条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高职院校要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对所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5年一周期的复核。 

  第十二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的申报专业按照教育部202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各年度的“专业目录增补清单”的专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各校要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未认定的教师。 

  第十四条 本认定标准中,“以上”均含本级,“主要成员”指排名前3,专利均指第一发明人。团队合作完成的竞赛,获奖人数认定全体参赛教师;团队合作指导的竞赛,获奖指导教师认定前2名。 

  第十五条 申报低层级“双师型”教师可使用高层级的认定条件。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双师型”教师,是指职业院校中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的教师。他们充分理解所教授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能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根据《实施办法》,校内专业课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时,必须同时满足教育教学和专业实践两个方面的具体条件。对于申报“双师型”教师的校外人员,《实施办法》要求,除满足相关条件之外,还必须参加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也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认定条件

另外,《实施办法》中强调:各地各校要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未认定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