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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7 15:52:23

为加强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1.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需要。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先立后破、一进一退”原则,分批取消技能人员水平类职业资格。2020年底前,技能人员水平类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技能人才需要。2017年9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我市人社系统可鉴定职业减少至40个,不能满足企业职工技能评价的需要。“企有所呼,我有所应”,为拓宽企业技能人员晋升通道,发挥企业技能人员评价工作的主动性,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3.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满足企业技能人员评价的需要。2019年,我市已完成对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等13家央企在京88家分支机构和北京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市属骨干企业备案评估工作。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一线技能人员的欢迎。下一步,将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技能人员评价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认定范围。

1.明确了申请企业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主营业务符合首都产业发展的企业均可申请。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属企业、区属企业、外资企业和非公企业均纳入申请范围。

2.明确了认定对象。根据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本企业在职职工、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均纳入认定对象范围。

3.明确了认定职业。认定职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准入类职业不纳入认定范围。

4.明确了认定形式。企业可采取考核鉴定、过程化考核、业绩评价和直接认定等方式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自主制定认定方式,经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了备案流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受理原则,申请企业可到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向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报备,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外资企业、非公企业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报备。

(三)明确了备案时间。为满足企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际,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各企业可在每年5月、10月提交备案申请。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网络、传真和邮寄等形式提交备案资料。

(四)明确了工作要求。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申报备案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自愿接受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明确了证书管理。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享受同等待遇,纳入人才统计范围。